本报讯
昨天,原上虞市委常委、副市长张吉太因犯受贿、挪用公款两罪,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,剥夺政治权利2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。同一天,原上虞市委副书记严永泰也因受贿120万元,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,剥夺政治权利2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。 据绍兴市中级法院查明,1995年至2006年,张吉太利用职务之便,为他人谋取利益,先后多次收受4家企业负责人和某村支书5人所送的现金人民币、银行礼仪存单、购物券合计价值人民币108.2万元,赌博筹码合计价值港币12万元。1996年至2001年,张吉太担任上虞市交通局党组书记、局长期间,擅自决定以单位名义,先后多次将国有资金合计1690万元出借给多家企业使用,并收受贿赂。 |